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强制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强制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强制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强制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强制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法制科对本局的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
第二章 查封、扣押的记录
第六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第九条 排污者提出解除申请,办案机构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排污者。
第三章 代履行措施的记录
第十条 依法作出责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水污染事故、责令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法制机构制作《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并于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第十一条 代履行时,办案人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办案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
第四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第十三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任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