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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添加时间:2017-07-04 15:26:2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处罚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处罚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法制科对本局的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

第二章 立案的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八条  对确应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填写《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取证后,发现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及时销案,并制作《销案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勘察)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文书;

(三)采样的,应制作采样取证登记单等文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察)、采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告知与听证的记录

第十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六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一般应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七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由办案人员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第五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二十条  调查终结后,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机构按照全面审查原则,对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自由裁量权运用等逐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方可进行处罚的案件,按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委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进行,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送达。

第六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制作后督察报告。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附卷。

第二十六条  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载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办案单位、立卷人、归档时间和保存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21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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