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批准 编号:3 类别: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定办理期限:10日 承诺办理期限:5日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2061234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