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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环罚〔2017〕38 号
保定市莲池区荣合盛包装加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2130606MA08L5D3XN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天威东路47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奇志
我局于 2017年 12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涉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建设的违法事实 。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17 年 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上述两项权力均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执行标准(试行),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贰元贰角伍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定七一中路支行)
户名: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
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winsb111.com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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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