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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审批

添加时间:2015-04-28 10:47:01  浏览次数: 次  :

名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期满前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防洽污染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定办理期限:30日
承诺办理期限:15日
申报材料:1、企业验收申请2.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等环评资料3.验收监测报告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办科室:办公室
联系电话:20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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