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审批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性质,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办理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化建设,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全程进行文字记录,提高办事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区环保分局法制科对本局的行政许可办理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
第二章 行政许可受理的记录
第七条 驻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应当予以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手续,并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进行公示。
(一)申报材料齐全;
(二)依法可能给予行政许可;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录入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八条 驻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起草行政许可批复,填报《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第九条 驻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对办理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拟办理意见。窗口代班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时,驻保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的期限内,出具行政许可批复证件,填报《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章 送达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办理人员填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工作人员及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行政许可文书采用直接送达方式。
第七章 结案与归档的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制作行政事项案卷。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案卷,应当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
第十四条 每份案卷的卷宗封面上应当载明:编号、事项、法律依据名称、申请单位、归档时间等内容。
第十五条 卷内目录应按照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并写明每件文书材料的起页,最后一件文书材料要注明终止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