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6月12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保定市立志玻璃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5万平方米钢化中空夹胶玻璃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批复意见 |
保莲环验[2018]011号 |
2018年6月12日 |